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重要原则及其法律依据

发布者:lb 发布时间:2008-10-21 浏览次数:1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三个主要原则,即“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其中依法审查原则又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要合法,即审查主体是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二是程序要合法,即保密审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三是依据要合法,即保密审查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全面贯彻执行好《条例》的有关规定,是我们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坚持依法公开与依法保密和谐双赢的法律依据。

    一、行政机关要依法承担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双重政治责任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责既包括“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内容,又包括“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内容。《条例》第三十五条又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既包括“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同时又包括“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况。这些规定都为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的双重政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确保信息公开不泄密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是对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同时,必须承担保密义务及政治责任的一条法律底线。因此,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权利以公开政府信息为由不履行保密义务。

    (二)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同时,《条例》第三十四条又进一步规定了,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见,《条例》不仅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最直接的法律主体,而且还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也是领导和组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法律主体。

    (三)明确分管领导,组织专人实施是落实审查责任的重要保证措施。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有效落实,中央保密办主任、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提出,除了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保密审查责任外,还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通知》精神明确分管领导,既要管公开,也要管保密审查,要通过建立保密审查领导责任制,切实增强他们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仅要落实信息提供部门的保密审查责任,更要选配既懂业务又懂保密的专门人员承担保密审查任务,确保保密审查的依据、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不断提高保密审查的质量和水平。

    二、信息公开要依法运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审查程序

    从一定意义上讲,早在1992年,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电部联合发布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就开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这项制度的成功之处就是运行了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法定程序。《条例》继承了这一传统做法,分别在第十四条的二、三两款中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自审与送审程序的法律依据。
    (一)政府信息的发布机关在实施自审程序的过程中,要现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依法公开”的审查,尔后再进行保密审查。

    所谓“依法公开”的审查,就是要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符合《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和权限。有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权限。有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在《条例》第九条中有明确规定。有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条例》在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而不能超越本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所赋予的权限,随意公开属于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行业才有权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能把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简单地理解为,除了国家秘密可以例外,其他所有政府信息都能公开。

    所谓保密审查就是要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等敏感信息。

    (二)政府信息的发布机关在实施送审程序的过程中,要区别不同情况选择送审的机关或部门。

    实施送审程序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本行机关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这里大致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信息发布机关需要在公开政府信息中,引用上级或者同级机关的相关信息时,对所引用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当报送产生该信息的有关机关确定。另一种是信息的发布机关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确定依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三、信息公开要依法保护禁止或限制公开的政府信息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法律依据方面,夏勇同志把依法实施保密审查的主要内容,集中地概括为“四看”:即一看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二看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三看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四看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秘密。我们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实施保密审查的过程中,必须紧扣“四看”的内容,牢牢把握保护各类涉密信息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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