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信访核查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lb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次数:755

福建工程学院信访核查工作实施办法

闽工院委〔20145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线索管理和处置程序,突出主业,转变职能,根据中纪委《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教育纪工委《关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的核查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的类别:业务范围内与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件。

(一)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针对学校党员、党组织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即通常所称的检控类信访举报;二是学校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提出的申诉;三是针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批评建议。

(二)对于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定的处置方式作出处理;对于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举报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要及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办理方式(即转办、交办和自办)和五种处置方式(即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

(一)办理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和独自受理的信访举报件,根据举报件所反映的内容,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或转交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信访举报件的五种处置方式,其中,拟立案适用于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调查立案,追究党纪政纪的一类线索;初步核实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判断其可能涉嫌违纪违法的一类线索;谈话函询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预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暂存适用于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了结适用于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失实以及无可能或不需要开展核查工作的一类线索。

第五条  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规范办理、及时办结和结论反馈。

(一)规范办理。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要严格按照流程进行,信件的拆封、阅信、登记、分类、呈批、流转、核查、办结、整理材料等环节要符合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二)及时办结。信访举报件前期的受理、呈批、流转等环节,原则上应在7日内完成。信访举报件的核查环节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交办件要在交办单位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一般不超过30日;自办件则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确定办结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三)结论反馈。按照“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认真及时反馈检控类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属于转办件的,及时向转办单位反馈信访举报件的调查结论(包括查实、部分查实、查否等情形)和处理结论(包括立案、党政纪处分、了结等)。属于交办件的,以调查核实报告的形式及时向交办单位反馈信访举报件的调查核实情况,包括调查时间、方式、核实的情况、结论及处理意见等内容。对实名举报的信访举报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对信访人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信访举报件的线索管理要按照“全程留痕、实时受控、永久追溯”的要求,做好线索的信息登记、相关材料收集、办结信访件的材料保管和信息的统计汇总等四个方面工作。

(一)线索的信息登记工作。凡属于学校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都要登记入册,确保线索“零遗漏”;入册的线索要做到“一案一档”实时动态记载每个环节的办理情况。对属于学校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举报,只登记、不受理、不入册。

(二)相关材料收集工作。对信访举报件办理过得中各个环节产生的重要材料,包括信访材料、审批材料、证据材料、调查材料、核查报告等,要及时收集保存。

(三)办结信访件的材料保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要妥善保管,实行统一保管,专人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保管人不得将材料信息提供他人,任何人不得私自了解信访材料相关信息。所有调阅、复制、归还信访材料都必须经审核并登记登记备案,做到有迹可循。

(四)信息的统计汇总工作。认真按照省纪委《关于统计资料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纪案管[2014]5号)要求,每季度同时向省纪委案管室和省教育纪工委报送相关的统计资料。

第七条  信访举报件违纪线索的初核,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后,按照规定对纪检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工作程序。初核的流程有接收登记、分析问题、呈报审批、人员组成、制定方案、草拟提纲、实施检查、提出意见、制作初核报告等九个环节。其主要文书有初核报告、初步核实呈报表、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问题移送函等。

第八条  信访举报件的初步核实,承办人要按照规定对来信进行登记,填写“信访批办单”,将信访原件附后,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阅示后呈纪委书记批示,根据批示情况进行核查。

(一)自办信访件的核实。经领导批示直接查办的信访件,按照信访程序直接核查。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员,制定核查方案、核查提纲,通过信访谈话、信访调查等方式,对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在核查的基础上提出核查意见。

(二)转办信访件的核实。对属于各部门(单位)业务范围的信访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纪检监察部门填写“信访转办单”发函至有关部门(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在此基础上拟定调查报告。

(三)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件和学校领导批转来的信访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核查结果。

(四)电子邮件的举报按照来信举报程序办理。

第九条  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跟踪督查和纪律问责。对信访件泄密、不落实、措施不力、久拖不决、处置不当甚至失职渎职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极端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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