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lb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次数:94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工院委〔2011112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将《福建工程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11130

  

福建工程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

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处级领导干部(含享受待遇)。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从严治党和依法治校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中应做到:

(一)明确职责和分清责任。根据法定职责、“三定”方案以及组织分工,合理划分党政领导干部与其他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法界定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次责任,形成明晰的权责关系,使权责承担与责任追究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二)严格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严格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正确把握问责情形和方式。准确认定问责情形,恰当使用问责方式,努力做到实事求是、宽严相济。

(四)综合运用责任追究手段。注意问责与其他责任追究形式的衔接,问责与纪律处分、刑事处罚不能相互替代,对构成违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办、监察审计处、组织部、宣传部、党办、校办、人事处、机关党总支、工会等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监察审计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办主任(副主任)担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决定是否启用问责程序;

2.  审议办公室对问责事项的调查报告;

3.  提出问责决定的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

1.  问责线索的受理与整理;

2.  问责事项的调查与核实;

3.  问责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4.  向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的结果。

第三章问责内容

第六条  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决策事项内容违反上级精神和学校党政决策部署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擅自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决策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

(四)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的;

(五)超越权限擅自决策的;

(六)其他决策重大失误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政作出的决定的;

(二)因不作为或履职不力,造成本单位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本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

(四)指使、授意、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对处理各种事故和突发事件,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其他工作失职的行为。

第八条管理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学校资产、资金、教育收费、科研经费的安排使用未按部门职责和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出现“小金库”、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的;

(二)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等未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出现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招生考试、转学转专业、申报课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监管不力,出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学术腐败、谋取私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按部门职责和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资源浪费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管理、监督不力的行为。

第九条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本单位人员阻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五种类型:

(一)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决定部门对存在问责情形的问责对象,责令其通过会议或者其他途径,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表达未能履行好自身职责的歉意;

(二)停职检查:问责决定部门认为问责对象已不适合继续履行职责时,临时停止其所担任的职务,并要求其对问责事项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问责决定部门认为停职检查已经起到预期作用,应当恢复其职务或者作出重新安排;没有起到预期作用,或者在停职检查期间,发现其具有其他重大责任问题的,由问责决定部门重新作出处理;

(三)引咎辞职:问责对象根据问责情形认为自己不宜再担任现任职务,主动申请辞去现任职务;问责决定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辞职申请,作出同意其引咎辞职的问责决定;

(四)责令辞职:问责决定部门根据问责情形认为问责对象已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作出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的决定;问责对象符合问责情形,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问责决定部门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五)免职:问责决定部门根据问责情形,认为问责对象已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或者问责对象被责令辞职而拒绝辞职的,可直接免去其现任职务。

第十一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应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故意导致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过错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情况的;

(二)主动纠错,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

(一)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任免工作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一节问责启动与问责调查

第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具有下列问责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启动问责:

(一)教职工或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二)上级机关、学校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学校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提供的事实与依据。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根据不同线索来源,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问责调查:

(一)可分别或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问责,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调查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三)问责调查结束后,应写出问责调查报告。问责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依据、问责人基本情况、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建议。调查认为问责线索反映失实或情节轻微不予问责的,经调查机关承办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分管领导批准,予以了结;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应提出问责建议,经调查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问责决定机关。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或是本问责线索的检举、控告人,或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申请有关工作人员回避。

一般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节问责建议与问责决定

第二十条问责建议由问责办公室向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建议》应当写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问责线索的来源和内容;调查结果(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同时,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问责调查报告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问责建议应当经问责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报校党委审定。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作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由负责调查的小组成员代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应当写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被责令公开道歉其被问责行为在本校造成影响的,在全校作口头道歉或书面公开道歉;在本地区或教育系统造成影响的,在本地区或教育系统门户网站及党报党刊等主要新闻媒体作书面公开道歉;在全国、全省造成影响的,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作书面公开道歉。书面公开道歉由本人签名后,由所在单位送组织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在学校或部门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应当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并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应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并记录在案,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事项。

第三节问责申诉

第二十六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查阅该问责决定的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对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取证,并作出决定;

(四)对确属于错误决定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并在相应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节  问责归档、反馈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问责材料统一由组织部门归入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具体包括: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材料;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道歉书;问责执行情况报告。

问责工作结束后,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说明、申诉书、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记录、作出问责决定后与本人谈话的记录以及问责调查报告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建议》等材料移交组织部门存档。

第二十八条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将问责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由组织部门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科级干部可参照本细则实行问责。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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