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lb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次数:93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行政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福 建 工 程 学 院
2012年9月17日
福建工程学院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督促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和《福建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2﹞3号)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部、处、院、系、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依法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逐步加大任中审计力度。
第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校党委组织部的委托,一般由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如审计任务重或审计人员不足,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业务由监察审计处办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监察审计处年度预算专项安排。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其近三年的任职期间为限,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学校对其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审计。
第八条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审计、组织、财务、资产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审计处。
第十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避免集中、大量委托。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建议,由联席会议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时由组织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中至少审计一次,以促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资源配置科学合理、操作行为规范有效。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
职权相对应,实施审计时,应根据不同类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点,有选择地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本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和清理情况;
(七)本单位经济任务及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各项收费的标准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
(九)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组织部或监察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对校办企业(或经济实体)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对外投资、担保,依法纳税情况;利润分配及上缴情况。
第十六条对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还应包括: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的情况。
第十七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侧重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单位事业(企业经营)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监察审计处收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计公示。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监察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监察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监察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财务、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相关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含电子数据资料)、财务报表、财务报告、资产明细帐和清理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及协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审计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经济责任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以及取得的主要工作
成绩和成效;
(二)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开
展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三)内部管理情况、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情况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七)审计组关注的重要情况或事项。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向有关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人员、关联单位人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服务对象等调查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提请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情况或就特定事项做出说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乱纪行为,经请示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和审计情况,可以征求学校分管校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监察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主送委托审计的校党委组织部,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
第五章 责任界定
第二十九条监察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视不同情况采取通报、公告和重大问题汇报等形式,提高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透明度。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学校成立审计整改落实联合督查组,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组成,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督查。
第三十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监察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建议。监察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