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lb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次数:112
闽工院委〔2011〕111号
福建工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促进学校和谐稳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校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保证上级组织和我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具体工作制度,坚持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产业、后勤服务、管理及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分工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学校及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及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党廉政建设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章责任内容与分解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和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校、院(系部)两级应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政策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以及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反对学术腐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制度创新,健全完善内控机制,着重抓好新校区基本建设内部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校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等制度建设,做到依法治校,从严治教,从源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寻租,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纠正损害师生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以及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党务、校务、系务公开,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等群众组织及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八)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年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部署安排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和措施,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廉政党课,带头加强监督检查,带头接受监督。
(三)每半年和年终听取一次反腐倡廉工作汇报,参加反腐倡廉工作会议和活动。
(四)每年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及时上报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五)认真受理师生群众来信来访,解决师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六)每年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制度的落实。
(七)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纠正。
(八)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
(九)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十)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工作分工,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抓好落实。
(二)每年召集两次以上反腐倡廉专项工作会或涉及反腐倡廉工作的党政联席会议,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四)认真受理师生群众来信来访,解决师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五)每年要开展述职述廉,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报告抓落实的情况。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及时纠正。
(七)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指导、协助调查。
(八)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
(九)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十)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导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等。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院(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党总支(支部)负责对本支部党员党风廉政情况的考核;系部(处室)根据职责权限,负责相应人员廉洁从政情况的考核。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情况(含个人小结与民主评议结果)由主管校领导(责任人)签字,分党委负责汇总审签后,报校纪委办公室,经学校纪委审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作为干部廉政档案材料之一保存。
各院(系部、处室)及有关单位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总结报告,由主管校领导(责任人)签字,报校纪委办公室,经学校纪委审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的考核意见要及时向被考核的单位和部门反馈。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向校纪委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工作作风懈怠,对职责范围内师生群众反映的党风政风方面突出问题消极应付、拖延推诿,不依法办理,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或者积极配合有关机关(部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责任追究的执行,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纪委办、监察审计处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校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校办企业、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校纪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发布的闽工院委[2003]3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