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理工大学档案查(借)阅制度

发布者:张祝杰 发布时间:2023-08-04 浏览次数:209

一、本校师生、校友、校外用人单位因就业、升学、出国留学、提职提干、政审、干部档案审核、职称评聘、离退休、继承、公证等民生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查阅利用馆藏有关档案。

二、学校各单位查阅、利用馆藏档案,须提交单位、部门介绍信(注明利用目的、内容范围、利用形式、查阅人),查阅人有效证件,办理利用审批手续。非归档单位、部门查阅利用其他归档单位、部门档案,须查阅单位领导及原归档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校外利用者凭所在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经主管校领导、档案馆馆长审批方可查阅。

四、本校师生或校友查阅与本人相关的档案信息,凭个人身份证查阅。

五、查阅馆藏涉密档案,经查阅单位、部门,涉密档案归档单位、部门及档案馆馆长、学校保密委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密档案只限在档案馆内查阅,不得外借、摘抄、复制。

六、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校内有关单位、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经借阅单位领导、档案馆馆长、校办主任、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借出,借阅者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等手续,借出档案一般在一日内归还。

七、借阅者归还档案时,需经档案人员检查、核对所借档案是否齐全完整,检查无误后,注销外借手续。

八、查、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把档案中的内容随意转告他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批注、增删、抽页、拆卷、摘抄、拍照等,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追究责任。

九、对各类档案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档案馆依法依规进行保护,确保个人隐私权利不受侵犯。

十、查阅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打印此页】 【 顶部】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