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lb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次数:426
闽工院委〔2014〕55号
为加强学校党政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对出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促进党政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省教育纪工委《关于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廉政谈话提醒对象
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我校科级以上党政干部(含享受校内待遇的处、科级干部)和专家学者。重点对象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
二、廉政谈话提醒主要内容
1、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2、询问和了解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如个人工作简历、职责分工等);
3、信访件反映或案件中发现的有关被谈话人的问题;
4、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被谈话人的问题;
5、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据实作出陈述和说明;
6、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结束后就有关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相关资料;
7、对被谈话人进行提醒教育和帮助,要求其正确对待群众监督,对反映的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组织谈话,领受组织爱护,接受组织教育,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退缴违规收受的钱物;
8、其他渠道反映有关被谈话人的苗头性问题。
三、谈话主体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由校党委牵头,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党委、纪委共同谈话的方式。
1、二级院系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和纪委书记负责谈话;
2、二级院系及部门副职由分管的校领导和纪委副书记负责谈话;
3、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和教授专家学者由校纪委书记与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谈话;
4、科级干部由校纪委副书记与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谈话。
5、其他党政干部则由校纪委办公室按分工负责谈话。
四、组织实施
1、谈话组织工作,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需要廉政提醒谈话的对象,由校纪委办提出并填写《廉政谈话审批表》,报校纪委书记并经校党委书记审定后实施。
2、通知被谈话人,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人通知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通知被谈话人本人,并由部门负责人带被谈话人到指定谈话室。
3、谈话过程记录,由校纪委办指定专人记录,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盖手印确认后归档。谈话提醒后,要求被谈话人对涉及的问题限期作出书面说明的,要求被谈话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谈话结束后,谈话工作人员根据谈话情况和有关资料撰写谈话情况报告。
4、谈话所有资料,由校纪委办指定专人管理。对涉及谈话人、内容、材料等要严格保密,有关谈话资料由校纪委办留存,作为党政干部廉政档案材料。
5、谈话中发现的其他重要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委书记向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报告。
6、廉政谈话的记录要归入干部档案。
本办法有关事项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