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lb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次数:47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各学院(系部)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考核的原则;
(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的组织领导
检查考核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部署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主要依据《福建工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要求进行。
(一)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的情况。
3、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5、加强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推行党务、校务公开,纠正不正之风的情况。
6、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情况。
7、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执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有关法规制度及廉洁自律的情况。
3、根据工作分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的情况。
4、指导并督促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和有关制度,以及落实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情况。
5、密切联系师生,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
6、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情况。
7、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情况。
8、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 考核办法与程序
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责任考核采取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座谈了解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年一次。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考核的内容及办法;
(二)责任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向考核组提交执行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听取党内外群众对考核对象的评价及评议;
(四)考核组作出综合评定,报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责任考核的结果,应同时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考核结果评定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中层领导班子及成员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分85分以上的,评定为优秀;综合评分70-85分的,评定为合格;综合评分7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奖励和惩处
依据责任考核结果,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奖励和惩处。
(一)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扬;
(二)在责任考核中未被评为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三)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
(四)考核结果记入本人的廉政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办、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