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 行)

发布者:lb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次数:405

 福建工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 行)

闽工院委〔2013〕43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确保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工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承担“一岗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照本细则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组织处理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等。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党纪政纪处分,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行政有关条规执行。

第七条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八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行为的;

(五)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侵占、隐瞒、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等专项资金的;

(七)工作作风懈怠,对职责范围内师生群众反映的党风政风方面突出问题消极应付、拖延推诿,不依法办理,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九条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条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或者积极配合有关机关(部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未列举的其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责任追究的执行,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纪委办、监察审计处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由基层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和如何追究的意见。

第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学校纪委决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并报党委常委会备案;需要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领导干部进行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由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根据职责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校纪委办、监察审计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或单位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校纪委办、监察审计处。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合作办学单位和校办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校纪委办、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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