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实物类档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lb 发布时间:2017-09-11 浏览次数:169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实物类档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福建工程学院实物类档案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福建工程学院实物类档案管理细则

  

为加强我校实物类档案的管理,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 基本原则

    实物类档案是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物品,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各项活动真实、形象、直观的记录。

    凡是学校各归档单位在行使职能活动时形成、获赠或者收集的、具有长远保存利用价值的实物均属实物类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在各种重大活动、校际交流、外事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形成、获赠或者收集的具有纪念意义和保存价值的题词、书画、礼品、纪念品等,以及在办学过程中自然保留下来的具有校史纪念意义的各种实物、荣誉证书、奖状、锦旗、奖杯、奖牌等。

    实物类档案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并在确保完好的前提下提供利用。

  2. 实物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一)归档范围

    1.凭证性、纪念性实物

    学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有保存价值及纪念意义的物品。包括学校各个历史时期牌匾、证件、徽章等样品,如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借书证、校徽、纪念章、纪念册及其他证书等;各种活动的标志、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首日封、纪念邮票等;为对外宣传交流及纪念活动而制作的各种礼品、纪念品等。

    2.荣誉类实物

    学校归档单位、学校社团以及师生员工等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文体等活动中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各类奖状、奖杯、奖章、奖牌、证书、锦旗、荣誉册、光荣册等实物。

    3. 题词字画类实物

    上级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各界校友以及本校师生的题词、字画原件;重大活动嘉宾签名册;各归档单位获赠或接收的校外单位或个人赠送给学校的字画等实物。

    4. 对外交流中获赠或接受的各种礼品、纪念品等实物。

    (二)保管期限

    实物类档案原则上为永久保存。

    三、实物类档案的归档要求

    1. 学校各单位涉及上述归档范围的实物,均应主动归档保存。不在归档范围内但有保留价值、能反映学校发展历程的实物,经档案馆认定后确定是否归档。

    2. 学校师生个人采取自愿原则向档案馆捐献或寄存,或由学校向个人征集。

    3. 凭证性、纪念性实物归档时应同时提交制作单位、制作目的、制作及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制作数量、价值、设计者等基本资料信息。

    4. 荣誉类实物归档时应同时提供授予单位、授予时间地点、授予称号、事由、相关资料、相关新闻等资料信息。

    5.题词字画类实物归档时应同时提供题(作)者姓名、赠送人、接受时间、地点、接受人、事由、相关资料、相关新闻等资料信息。

    6. 对外对台交流中获赠或接受的各种礼品、纪念品等实物归档时应同时提供物品名称、制作者或制作单位、价值、接受时间、地点、赠送人、接收人、事由、相关资料、相关新闻等资料信息。

    7. 实物类档案移交时,档案馆要与移交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附相关资料信息,必要时附上实物照片。

    四、实物类档案的管理

    1. 实物类档案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实物类档案私存、损坏或转送他人。若实物类档案形成单位因展示、宣传等需要暂时不能归档的,应向档案馆申报暂缓归档,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2. 档案馆对接收的实物类档案,做好登记、编目、分类等工作,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3. 档案馆对入藏的实物类档案应加贴标签。标签应贴在实物隐秘处,不影响实物外观,标签内容应包括:档号、名称、产生年份、来源、规格等著录项。

    4. 档案馆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珍贵实物档案(可移动文物)应专柜存放。

    5. 为保证实物类档案收集完整、齐全,各归档单位要协助档案馆做好收集、归档工作。

    五、实物类档案的利用

    利用实物类档案原则上只能使用实物照片。实物类档案形成单位如因展示、宣传等需要,确需借出实物档案,须写明利用目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暂借手续后方能借出,相关单位应保证暂借实物档案的完好。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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