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lb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次数:575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印章使用管理

规定(修订)》的通知

闽工院综〔2015〕20号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福建工程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工程学院用印审批单

      2、福建工程学院专用章使用申请表

      3、福建工程学院专用章使用登记表

  

  

  

                                福建工程学院

2015年62

福建工程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 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各部门、各单位印章,各种业务专用章,校内各社会团体(包括各类协会、学会、联谊会等)印章及学校领导签名章等。

第三条 在严格用印程序、强化用印管理的同时,要更高效、更优质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二章印章的申请、制发与启用

第四条 印章的申请

(一) 印章刻制的申请: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由主办部门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并附上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调整)该机构的公文,报学校办公室。

(二) 印章更换的申请:印章印文磨损严重需要更换时,由印章使用单位提出更换印章的书面申请,并于文尾拓具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报学校办公室。

(三) 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印章使用单位应提出补发印章的书面申请,并附原印章的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学校办公室核定后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印章寻获时,须即交学校办公室依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五条 印章的核定与制发

(一) 学校党委印章和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钢印)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二) 各部门、各单位(处级)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统一制发。

(三) 各种业务专用章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制发。

(四) 二级单位财务印章的制发,需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财务处制发。

(五) 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教研机构的印章,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科研、教学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科研、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制发。

(六) 学校领导签名章的刻制需经领导本人同意,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核准,学校办公室制发。

(七)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包括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学生社团等),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

(八) 各部门、各单位(处级)的下设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个别部门、单位(处级)的下设机构确需刻制印章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制发。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

(一) 新印章启用前,用章单位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部(处)秘书到学校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留下印模,如有旧印章的须同时交由学校办公室按规定归档或销毁。

(二) 各单位原有印章若需重新启用,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学校原有印章若需启用,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三) 印章启用前应由学校办公室留取印模,立卷归档,永久保存,不得擅自将印章启用日期和印模告知无关人员。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

(一) 凡需使用学校印章和校领导签名章的文件、资料,用印人要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写明用印单位、份数、文件标题、用印人,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校办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用印。

(二)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经OA流程印发,用电子印章。紧急印发的公文,必须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或印发文件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除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外,须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后,报学校办公室登记、编号,方可用印。

(三)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等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审批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材料,须由经办部门提供文本(报表),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由学校办公室用印并留存。以学校名义签署的一般性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须经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用印;重要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须报校长(法人代表)签字审批后,方可用印。

(四) 各类证书(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历证明书等)、招生录取通知书、聘书、奖励证书等常规证书、证明,须由各主管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填写用印审批单,并附名册、名单,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用印。教工办理工作证、职称证、聘书等,由人事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 凡向外申报的科研立项、专利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和各协会、学会入会等,由用印申请人填写用印审批单,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审批,方可用印。

(六) 教改立项结题和教学成果申报、教研立项申报结题等,由用印申请人填写用印审批单,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七) 在校生出具在学证明,须所在学院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并用印;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补盖章须由所在学院办公室或学工办办理;补办学生证,须提供登报遗失声明,用印审批单由学工处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由学工处统一办理用印。

(八) 因其他事由需使用学校印章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九) 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审批单》。《用印审批单》须写明事由、用印申请人、主管部门批准人、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及校领导,如有缺项,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八条 业务专用章的使用

(一)资产管理部门在授权或额度限定范围内进行自行采购并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经部门正职审核同意可使用业务专用章,非物资采购合同不得使用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需在办公室登记并留存印模后方可启用。

(二) 采购合同专用章只能用于资产采购金额人民币十万     元以下的采购合同或协议。

(三) 产学研合作专用章适用于一般性产学研合作事项,由产学研办组织相关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合作协议(包括项目书、补充协议、合作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等)统一加盖产学研合作专用章。产学研合作专用章需在办公室登记并留存印模后方可启用。

(四) 使用专用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办人须填写《专用章使用申请表》,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需用印文件进行审核,对文件内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经具备授权资格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用印前,印章保管人应对用印文件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确认无误后,填写《专用章使用登记表》,并经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用章。

(五) 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在未按审批程序审批的文件或超权限的文件上用印。用印后,印章保管人员须对用印文件复印归档留存。

(六) 印章管理员应妥善保管《专用章使用登记表》及其他用印依据(《专用章审批单》等),按月份分类装订,以备核查。

第九条 二级单位印章使用

(一) 学校二级单位指学校各学院(教学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和其它附属单位。二级单位印章指上述单位各类公章和经批准设立的业务专用章。

(二) 要自觉维护本单位印章权威,印章使用务必程序严谨。使用二级单位印章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并作登记。重要的文件、材料、报表等,须保留领导签字的底稿或复印件备查。具体办法可参照学校印章使用规定执行。

(三) 各二级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无权代表学校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如担保、合同、协议、证明、聘书等。

(四) 各单位主要责人对本单位公章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四章印章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学校办公室应建立印章刻制登记表,对所刻制的印章进行分门别类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必须要有安全措施,由专人保管使用,若有特殊情况需人代管时,必须记录清楚交接人、时间及使用情况等,原则上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办公室使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以及分管领导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室主任、综合秘书负责本单位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印章保管使用人员不得由临时聘用人员担任。印章使用须做到平时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印章保管使用人员负完全责任。

第十四条  因印章使用不当导致严重事故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下属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印章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法规和制度。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

第十八条 单位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消和式样变更时应立即停用。停用的印章应及时送交学校办公室。

第十九条 旧印章停用后,失去原有的法人标志或行政效力,不得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条  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时,如遇旧印章停用,新印章未制发,而工作急需使用印章情况,可由相关部门(单位)代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党政机关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不能代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毁。对于重要单位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分期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存档;对于一般单位或临时性单位的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领导个人的签名章,应退还给本人。

第二十二条  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督销毁。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此前学校及各单位制定的印章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用印部门(单位):                                          20  年  月  日

文件标题


份 数


批准用印人

部门(单位)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校办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20  年  月  日


主要校领导

20  年  月  日


用印人


经办人


备  注


注:(本表可复印使用)

  

  

  

用印部门(单位):                                          20  年  月  日

文件标题


份 数


批准用印人

部门(单位)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校办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20  年  月  日


主要校领导

20  年  月  日


用印人


经办人


备  注


注:(本表可复印使用)

  

  

专用章使用申请表

合同、协议名称

  

份数

  

合同、协议编号

  

经办人

  

职能部门正职签字

  

日期

  

备  注

  

福建工程学院制

  

  

  

  

  

  

专用章使用登记表

编号:

  

用印日期

  

用印部门

  

申请人

  

用印文件名  称

  

负 责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备  注

  

  

福建工程学院制

闽工院综〔2015〕2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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